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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指引

发布时间:2019-10-25 08:37 作者: 山东佳文工程管理 来源: 山东佳文工程管理服务有 点击: 字号:

附件5

 

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指引

 

一、取消投标保证金。全省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向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对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条件,但存在一般失信行为的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

二、优化履约保证金。社会代理机构代理山东省各级政府采购项目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并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采购人不得以供应商事先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拒收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对于后付费项目,原则上不再收取履约保证金。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条件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

三、实施信用管理。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如实记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是否存在以下行为:

1.报名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投标且不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

2.未按时交纳中标服务费、公证费的;

3.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

4.非招标采购方式时,无故退出磋商或者谈判的;

5.其他不诚信行为。

同一供应商在全省范围内存在以上行为第1、第2种行为情形三次及以上的,以及第3、第4种行为情形一次及以上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自动将其列入“存在一般失信行为的供应商”,其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规定向其收取投标保证金。存在其他严重不诚信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定期统计报告履约保证金。建立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信息报送制度,采购人于每月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履约保证金的收取、退还等情况统计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逐级汇总上报,于7个工作日内汇总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对报送不及时的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