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11号
发布时间:2019-11-09 16:58 作者: 山东佳文工程管理 来源: 山东佳文工程管理服务有 点击:次 字号:大中小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3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1月2日省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
省长 龚正
2018年1月24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以及中央关于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规章清理工作的要求,经过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清理,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33件省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二)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三)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货物和服务,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报送采购计划前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四)删去第十二条第三款。
(五)删去第二十条第二款中的“并至少保存2年”。
(六)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中的“变更采购方式后的最终成交价不得高于投标时供应商的最低报价”。
(七)删去第二十三条。
(八)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的“3个工作日”修改为“5个工作日”。
(九)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的“15日”修改为“30日”。
(十)删去第三十四条中的“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出”。
(十一)删去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十二)删去第四十九条中的“暂停其在本行政区域内1至3年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代理资格”。
(十三)将第五十一条中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修改为“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