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邮寄质疑函,质疑时效如何计算
以案说法:邮寄质疑函,质疑时效如何计算
案例背景
某政府采购货物招标,A供应商于2022年1月10日下载招标文件,因认为招标文件存在歧视性内容,于1月18日向招标人邮寄质疑函,招标人于1月20日收到质疑函,以质疑有效期已过,拒绝受理。
问:招标人做法是否正确?
观点一:到达主义。质疑是否在有效期内以收到质疑函时间为准判定,招标人做法正确,供应商1月10日下载招标文件,属“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故质疑期限自1月19日截止。招标人1月20日才收到质疑函,不予以受理合法。
观点二:发出主义。质疑是否在有效期内以发出质疑函时间为准判定,招标人做法不正确。供应商已于1月18日通过邮寄发出质疑函,故质疑应当接收。
分析
01
法律规定的是供应商在有效期内“提出”而不是采购人在有效期内“收到”。
无论是《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均只规定,供应商对采购文件的质疑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而从没有规定采购人何时“收到”。
“提出”和“收到”是两个法律动作,针对的主体也不同,邮寄质疑函本质上属于“提出”方式的一种,因此其质疑应当受理。
02
质疑函在寄送中时间算不算的问题,可以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八上二条规定,期间包括法定期问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时、同、月、年计算。期问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指出,质疑、投诉的时效期间应当从起算日期的次日开始计算;质疑、投诉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