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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政府采购投标:供应商必须知道的法律红线!

发布时间:2023-12-25 11:13 作者:Null 来源:Null 点击: 字号:

参与政府采购投标:供应商必须知道的法律红线!

投标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招标的过程中,有哪些禁忌呢?下面所列举的犯法事项是我们投标供应商的红线,大家切记,万万不能触碰!

一、存在关联关系

1.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二、违反禁止性规定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竞争

1.与采购人存在利益关系,会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进行的。

2.与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控股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

3.为采购项目需求方案或前期准备工作提供设计、规划、论证等服务的。

4.其他会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进行的情形。

三、违反公平竞争行为

1.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4.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

四、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

1.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投标的。

2.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投标供应商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

3.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4.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的。

5.其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五、恶意串通

1.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2.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3.与其他供应商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六、实施串通投标行为

1.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

2.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3.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

4.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5.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

6.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

7.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违规质疑、投诉

1.供应商质疑、投诉无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供应商投诉事项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3.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4.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或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