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 | 对投标人的销售业绩进行排序,按名次打分,合规吗?
问:招标文件要求对所有投标人的销售业绩进行排序,按名次进行打分,合规吗?
答:属于设置了横向比较的评审标准,是违规的。对投标人销售业绩金额排名情况进行横向打分,意味着来投标的企业谁业绩最高就排名第一,属于未对评审因素进行细化、量化。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均应按照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情况评审,而非通过投标文件之间的比较进行评审。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问:被抽取成为评审专家后,发现所评审的项目与自己申报的专业不符,如何处理?
答:与专业不符,代表有可能无法有效对投标、响应文件中的事项,特别是技术要求响应情况做出正确评价,最终可能会影响评审结果。当专家发现所评审的项目与自己申报的专业不符,有可能无法胜任评审职责时,应当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主动提出,不宜参加该项目评审。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库中相关专家数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审核选聘入库后再随机抽取使用。
问:单一来源采购项目,供应商分项报价超过相应预算,总报价未超总预算,如何认定?
答:如果采购文件明确分项报价与总报价都不得超出预算,那么协商小组应与供应商对分项报价部分进行协商,供应商同意修改分项报价,且不超出分项报价预算,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此项目可继续进行。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十一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问:采购代理机构从自建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进行评审,合规吗?
答:采购代理机构自建的专家库一般用于咨询、论证等用途,不可以用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只能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库中相关专家数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审核选聘入库后再随机抽取使用。
问: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变更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比例吗?
答:不可以。磋商文件中对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进行明确后,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不得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除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外的其他内容。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条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