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问六答 | 质疑答复需注意哪些事项?质疑成立如何处理?
问题一:采购单位的采购管理部门人员不是采购人授权代表,如何合理监管评审过程,审核重点包括什么?
答:采购人的采购管理部门尽管没有直接参与采购项目现场评审活动,但仍应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履行其职责,如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核对评标结果等。采购管理部门人员可以通过观看评审现场视频、审核相关材料、向财政部门报告等方式履行其职责。
问题二:多家供应商紧贴预算金额投标如何处理?
答:供应商报价超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应认定投标(响应)无效。供应商报价未超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不能认定其投标(响应)无效。
问题三:科研单位如何落实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扶持政策?
答:一是单位应按其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对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第七条规定的小额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46号文第八条规定的小额以上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份额比例不低于60%。
属于预留采购份额项目,可以按照采购项目整体预留或者设置采购包预留,或者以联合体形式预留,要求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或者以合同分包方式预留,要求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二是对于非预留份额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采购包,落实价格评审优惠的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问题四:进口机电产品采用国际招标采购的可行性和政策背景是什么?
答:由于我国尚未加入《政府采购协定》(GPA),也未与任何国家和地区签订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协定,所以没有义务给予国(境)外供应商国民待遇,即允许国(境)外供应商直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于经财政部门核准同意采购进口产品的,国(境)外供应商可以通过委托国内代理商的方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其上位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该制度关于供应商来源、评标方法等规定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不同,且未涉及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不适用于政府采购。
因此,在财政部未出台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有关规定之前,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在经财政部门核准同意后,应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采购。
问题五:政府采购活动中,质疑答复需注意哪些事项?
答:一是答复时限。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二是答复内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规定的质疑答复内容认真进行答复,不应敷衍了事。
三是质疑事项的处理,该处理分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质疑事项不成立,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第二种情况是质疑事项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第三种情况是质疑事项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
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认定中标、成交无效后,需结合违法主体、违法行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确认顺延中标、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或者重新评审。如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规定的重新评审情形,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
问题六:科研单位如何开展政府采购需求调查?
答:科研单位开展政府采购需求调查的目的是获得可以用于编制采购需求、采购实施计划的有用有效信息,这些信息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与采购标的相关的行业信息:相关产业政策、行业发展、市场供给等。与采购标的相关的产品及供应商信息:产品报价(包括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后续耗材报价及供应情况)、产品技术参数(包括彩页、说明书)、产品的许可情况、售后服务情况、代理商的资质、产品的主要用户。
信息内容来源可以通过外部和(或)内部渠道获得: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以及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正在进行的同类采购项目的公开招标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采购信息;网上引用,包括咨询报告、数据库等;发布征询公告或者征询函(定向)。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调查、确定、编制、审查等工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