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知识问答㉙ | 中标人放弃中标后还剩两家,可以顺延第二名中标吗?
问:政府采购中,中标人放弃中标后还剩两家,可以顺延第二名中标吗?
答:可以顺延第二名中标,不过采购人在选择顺延第二名中标时,要综合考虑候选中标人的实际情况,慎重考虑中标人和候选中标人之间可能存在的围标串标风险,如果候选中标人的报价明显高于中标人的报价,则不宜顺延第二名中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三家”,是指“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而中标人虽然放弃中标资格,但其“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的属性仍未改变,其实质上依然是该项目合格的供应商。因此,该项目实际上符合条件的有效投标人仍然是3家,不存在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应当废标的情形。
放弃中标与质疑成立取消第一名中标资格有着本质上的区别,质疑成立投标人中标资格被取消后,已不再是有效的投标人,如果剩余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则不能顺延中标。
依据:
1.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该条款并未对中标人放弃中标后,剩余可供选择的供应商数量做出限制。”
2.财政部1238-3493016留言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递补供应商的经济性和效率等因素,确定是否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或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如投标人只有3家,中标人撤销投标文件,不能按照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废标。如供应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采购人应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浙江省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阳分中心 陈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