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保期可以作为评分加分项!?
质保期可以作为评分加分项!?
案例回放:
某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将“质保期限”作为评分加分项,要求“质保期一年,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0分,超过招标文件要求的,每多一年得1分,最多得3分。”对此,评审专家发生意见分歧,有的认为招标文件可以这样要求,有的则认为招标文件不可以这样要求。
那么,在实际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文件是否可以将“质保期”作为评分加分项呢?
政策法规: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六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
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
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 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3、《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分析结论:
1、将质保期视为售后服务的一部分,放到售后服务里综合打分,因此它可以作为评分项。例如,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质保期每增加延长一年,就可以获得一定的加分。供应商提供的质保期越长,则得分越高是合理的,这对采购人的权益是一种保障。
2、质保期的设置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应该与采购项目的需求相适应,不能无限制地要求供应商提供过长的质保期。否则与《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的立法精神相悖。
3、如果质保期已经作为实质性响应条款,那么它就不应该再被设置为评分项。
4、在实际操作中,应当避免将质保期作为“弹性条款”,以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和法律风险。
5、要求的质保期过长,存在要求赠送、赠予的嫌疑,有悖政府采购“有偿取得”的原则。
6、要求的质保期过长,供应商的投入将会成倍递增,势必直接影响供应商的报价。
7、实操建议:
(1)如果采购人需要供应商提供更长时间的质保期或者终身质保,可以在采购文件中对质保期限提出相应要求或规定。但此时,就不能将质保期限作为评分项,因为没有办法对质保期限进行明确限制。
(2)如果质保期没有作为实质性条款,且与采购项目需求相关,可以作为评审因素,但是分值不宜过高,一般设置2-3分为宜。
(3)质保期是否可以作为评分加分项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项目预算、质保期的实质性要求、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实际操作中的合理性。在设置质保期作为评分项时,采购人需要谨慎考虑,努力做到既满足采购需求、有合规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