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成交供应商可以质疑成交结果吗?
案例回放
某服务采购项目,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按收费标准的折扣报价。在提交最后报价时,有的供应商按收费标准的收费比例报价,如A供应商报价为0.88;也有的供应商按收费标准的优惠比例报价,如B供应商报价为0.01。评审时,电子交易系统自动计算报价得分,B供应商报价得满分,成为成交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向B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该通知书要求B供应商在三十日内,按收费标准的1%与采购人签订合同。B供应商认为采购代理机构对报价理解不对,应按优惠比例(1%)折算成收费比例(99%)后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要求修改成交通知书。在采购代理机构拒绝修改后,B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提起投诉。
财政部门经调查认为,B供应商报价是自愿行为,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成交供应商按其报价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同时,经过监督检查发现,磋商文件规定按收费标准的折扣报价,但对“折扣”是“收费标准的收费比例”,还是“收费标准的优惠比例”没有定义,电子交易系统按供应商收费标准的收费比例计算报价得分,而“收费标准的收费比例”与“收费标准的优惠比例”区别甚大,影响评审结果和合同履行。因此,财政部门认定磋商文件存在歧义,影响成交结果,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成交供应商可以质疑成交结果吗?
专家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进行质疑、投诉。这是法律赋予供应商的权力。中标(成交)供应商属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具备可以依法质疑和投诉的主体资格。中标(成交)供应商质疑投诉,多涉及合同,如报价存在算术错误时,评审小组未履行澄清程序,进行算术修正,导致影响合同签订、履行。在这种情况下,该供应商尽管获得中标(成交)候选人资格,但采购过程可能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回到本案例中,由于折扣的释义,既可以是“收费标准的收费比例”,也可以是“收费标准的优惠比例”,而二者差距巨大。采购文件若不解释清楚,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评审专家很难理解,签订合同时也容易引起争议。因此,一是采购文件对容易引起歧义的内容应当清晰描述;二是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导致无法评审时,应当停止评审;三是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若有疑问,包括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法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