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采购项目包含的空调、太阳能等设备是否也必须满足三家供应商?
工程采购项目包含空调、太阳能等部分设备,这些设备是否也必须满足三家供应商?如果工程项目涉及多个设备产品,是否需要设置核心产品?如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那么供应商提供的设备也必须是中小企业所生产吗?如该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设备是由大型企业生产的,是否享受价格扣除优惠?
答:首先要理解“不足三家”的意思。对于“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正确理解,就是供应商要满足采购文件的全部资格条件,包括法定资格条件和特定资格条件,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不得开标,不得评标,不得继续采购。所以,“不足三家”是对参与竞争的供应商数量的要求,即至少三家供应商。而对于非实质性评审因素,法律没有规定每一项都要满足三家。采购文件在设置技术参数要求时,不是以满足三家供应商的标准来衡量,而是以技术参数是否具有倾向性来衡量的。
所以,工程采购项目包含的部分设备如果不是单独分包采购,只要采购文件没有倾向性即可,不用必须满足三个及以上的品牌,也不需要设置核心产品。
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与工程相关的货物采购,可以列举参考品牌,但必须符合特殊的情形要求,政府采购就不允许列举参考品牌。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如上述问题中项目属性为工程,工程的承建商为中小企业,即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三条规定,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也明确,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应当由中小企业承建,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和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所以,工程采购项目只需要承建该项目的供应商是中小企业,不对设备的制造商是否是中小企业作出要求。
如果该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只要承接工程的供应商是小微企业就可以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与提供货物的供应商是大型企业还是中小企业无关。(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特别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