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对供应商采取不同评审标准
案例分析—对供应商采取不同评审标准
公平竞争是政府采购的原则之一,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设置与采购需求相对应的评审因素,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如同一项目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评审标准等。
一案件描述
某单位的“XX设施运行维护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以下称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中规定: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无记录得3分,否则得0分,机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本项不扣分。备注:(1)查询时间以发布招标公告至开标前为准;(2)需提供相关查询结果复印件加盖公章以备审查,未提供不得分。
二案例分析
本案中,企业单位需要提供本单位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的查询结果复印件,经查询显示无记录得3分,而机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本项可以直接得3分。此评审标准对机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作出了与企业单位截然不同的规定,实行了区别对待,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的相关规定,属于《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的“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同时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的“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的情形。
另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的查询结果,通常是作为资格审查项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审查材料。本项目将其作为评审因素,也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的规定。
三实务建议
采购人在设置采购需求或编制采购文件时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或排斥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也不得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采购人应当谨慎设置资格条件与评审因素,避免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如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限制要求,从而限制了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采购人不得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等,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另外,建议采购人加强需求论证和审查机制,建立本单位采购多发问题负面清单。采购文件制定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以组织项目相关专家进行资格技术、评分细则等论证审查,发挥专家自身优势,在采购需求确定、评审因素设定等方面提供专业建议和辅助把关,排除歧视性、排他性内容,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竞争。
代理机构在辅助采购人编制采购文件时,应当就资格条件设置、采购需求确定、评审标准制定等方面向采购人进行充分说明与风险提示,如避免设置与履行合同无关的资质要求等。同时,建议代理机构建立内部审核机制,对拟发布的采购文件进行多级检查,确保所有潜在风险条款均已被识别并提出修改建议,排除采购文件排他性、歧视性条款,确保政府采购活动顺利开展。
四法律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一、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以下问题:
(一)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