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高级职称要求”“省级奖项加分”能作为评审因素吗?
“双高级职称要求”“省级奖项加分”能作为评审因素吗?
监管部门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一,经查,采购文件要求“参与制定国家标准/国家课题”作为加分条件,经查与项目“传统维护+智慧化监管”的实际需求不适应,且超出常规业绩或资质要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情形,投诉事项1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二,经查,采购文件中“投标人现有人员技术力量”该评分标准存在设置不合理条件和特定奖项加分的规定。采购文件中“双高级职称要求”“省级奖项加分”等条款,既与合同履行无直接关联,又以特定行政区域(省级)、特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奖项作为加分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及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投诉事项2成立。
处理结果,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均为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后续采购活动。
一、投诉结果全文:
二、招标文件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