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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关于“政府采购服务”的问题,国库司答复汇总!

发布时间:2025-12-04 08:39 作者:Null 来源:Null 点击: 字号:

7个关于“政府采购服务”的问题,国库司答复汇总!

1、问:请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项目建议书、可研、工程造价咨询、检测等服务项目,不管采用何种方式采购,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还是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答: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和监理等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除勘察、设计和监理外的服务,不属于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以上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2、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通过网站发布购买服务信息,只有2家供应商前来投标(2家均符合条件),采购是否可以正常进行?

答:留言所述情形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3、问:目前很多政府采购服务都在签订3年期的采购合同,或3年履行期,合同一年一签。——我注意到《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规定“三、灵活开展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积极培育政府购买服务供给市场。……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那么,37号文的描述汇总有个“积极培育政府购买服务供给市场”的大前提,而102号令的适用范围直接是“政府购买服务”。请问,非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政府采购服务项目,例如,公益二类事业单位采购服务时,如果满足预算有保障,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情形,能否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采购服务合同?

答: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都属于政府采购服务项目范畴。采购人在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